时间:2012-04-26 20:12:23 作者:余宇律师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长沙刘先生咨询:
余宇律师您好,我是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并正式确认恋爱关系,我家按照当地风俗给王某购买20000元贵重首饰,并给王某及父母送礼金10000元,后发现王某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没有治愈,由于当时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我便提出分手,但是王某以是我提出分手为由,拒不退还彩礼。请问:我能向王某要回这些彩礼吗?
余宇律师回答:
刘先生,您好!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赠送给女方的贵重财物,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协议。如果事实上没有结婚,那么彩礼的赠与协议就没有生效,因此男方可以要回该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先生想要回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