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时间:2016-12-26 14:52:58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2016年12月24日长沙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邀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丁念红庭长给婚姻家事律师授课《律师家事诉讼案件代理策略—以民事商事、家事案件裁判思维为视角》。余宇博士参与学习后,认为丁念红庭长关于离婚诉讼请求的内容对于婚姻家事律师很重要,特将此内容进行整理,与同行和微友分享。
       在离婚起诉状中,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的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诉讼请求会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这两种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有什么区别吗?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财产是双方都清楚地,但是有些财产,可能是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官审理发现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中,都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夫妻共同财产除了A、B、C,还有财产D,法官也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A、B、C进行分割裁判,而不能同时对财产D进行判决。原因是,如果判决书中对于财产D进行了处理,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
        那么,对于离婚诉讼中,发现了财产D,但是判决书没有进行分割,如何进行救济呢?有一个救济渠道,就是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对此种情况的救济渠道。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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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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