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时间:2015-11-28 22:06:54  作者:谭煌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导读: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案情回顾: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有私生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原告周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先生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周女士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离婚后,没多久,周女士才发现原来前夫早已经出轨,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生育了一女。精神遭受重大创伤的周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张先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婚姻律师答疑: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近年来,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情形越来越多,很大一部分出轨者甚至在外生育非婚生子女。这类过错行为,往往使非过错方深陷精神伤害。    本案中,周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并且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导致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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