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6 22:41:54 作者:谭灿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婚姻法谭律师在回复法律咨询中,遇到了很多离婚当事人咨询,离婚前子女随父亲姓氏,离婚后子女归母亲抚养,抚养子女的离异母亲是否可变更子女的姓氏随母亲的姓氏。这一现象非常普遍,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中国绝大多数家庭都成为了独生子女家庭,现在很多离异并抚养子女的母亲在娘家也是独生子女,让子女随娘家的姓氏成为离异母亲的内心需求。
【婚姻法谭律师解答】
在离异家庭中,变更子女姓氏的争议由来已久。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规范总共有三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1年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第二个文件是最高人民发令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9条做了规定。第三个文件是2002年公安部做出《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这些文件的处理精神都是一脉相承的。对于离异父母变更未成年人子女的姓氏,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平等协商后做出决定才有效。如果离异母(父)亲单方面变更未成年人子女的姓氏,另一方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的姓氏。法院一般的做法是“说服”母(父)亲恢复子女的原来姓氏。尤其是离异后再婚,子女变为继父(母)姓氏,如果另一方父母不同变更,法院是责令恢复原姓氏。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异父母变更子女的姓氏产生的一个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该案例对于离异父母想变更子女姓氏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1997年9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张某按约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户籍中对女儿的别名仍予保留。2001年4月,女儿在学校中开始使用现姓名。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在女儿的姓氏确定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尚未年满10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女儿姓名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考虑原、被告之女已实际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且现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应予尊重。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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