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时间:2012-04-29 20:23:25  作者:谭灿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实践中,一方以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可谓形形色色:有夫妻间缺乏信任,仅凭自己的怀疑无端猜测的;有一方行为不检点,与其他异性言谈举止亲昵甚至暧昧,致使妻子或丈夫不满,影响夫妻感情的;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偶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如一夜情;有的则形成情人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等等。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后,法院才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考虑到“感情破裂”不是法律概念,对它的判断标准需要综合社会观念和当事人主观认识。所以“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情形中因为“出轨”问题提出离婚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因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动摇了这个基础,夫妻间身份的纯正和情感专一就会遭受损害,夫妻双方正常的感情自然也随之破裂。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更复杂,有的人感情洁癖,对专一性要求极高,一条言辞过分一点的短信或是同事外出游玩搭肩合影都会引家里的起轩然大波,甚至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诉请。还有的丈夫出轨甚至还有私生子,妻子却坚持不离婚,动机也不同,有的是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有的是在财产分配上协商无果故意拖延等等,这种情形法院的判断标准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与过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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