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规范

时间:2012-04-29 20:33:50  作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准确的完成送达工作,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庭审前裁决文书,督促程序文书,其他法院委托宣判、送达文书和协助送达,涉外案件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送达组进行登记,由送达人员分工负责。
庭审后的法律文书和倒排期开庭传票,由审判庭人员负责送达;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由执行局负责送达。
第三条  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须移交入卷。
第四条  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在本市的应直接交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可采用邮寄或委托送达。
第五条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直接交由本人签收。
第六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 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把诉讼文书留置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条  委托送达。
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接受委托事项由送达组负责,任何人接收到委托材料都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给送达组并登记,委托事项登记册由送达组负责填写并保管。
送达组接受委托事项后,应在5天内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反馈给委托法院。无法完成的委托事项,送达组应在7天内向委托法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委托法院的委托函、完成工作后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后两项要求复印件)、回复委托法院的邮件回执、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相应证明等材料应整理装订,一年归档一次。
第九条 邮寄送达。
向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五区的当事人送达;向住所在长沙市内,直接送达未成功一次以上(应有记载)的当事人送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法院诉讼专递回证。
第十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将采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用书面说明的形式记录附卷。
公告送达必须有当事人去向不明的证明,包括由当事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邮寄送达地址准确,无人签收的退件证明。
公告送达案件一律另册登记。立案阶段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去向不明的,案卷直接移交排期组,通知当事人缴纳公告费,刊发公告后再根据公告排期,通知原告后直接向业务庭移送案卷;送达阶段发现当事人去向不明的,由送达组收集证明,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后移送排期组处理。
向原告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应在取得当事人去向不明的证明后3日内完成;邮寄公告底稿应在当事人缴纳公告费后5日内完成;当事人逾期不缴纳公告费的,移送准备组制作裁定;公告刊发后应在收到刊有公告的报纸5日内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案件,一律指定30天的举证期限,被告的举证期限在公告中予以说明,原告的举证期限在原告缴纳公告费时书面告知(通过举证通知书或程序转换通知书告知)。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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