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法院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规定

时间:2012-04-29 20:35:32  作者: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确保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原告主体不合格,或被告主体不合格,或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三条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风险。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经法院查明,原告确无诉讼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将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对方当事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第四条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第五条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不明确,将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要承担人民法院此部分不予受理的风险。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诉讼请求范围,要承担被驳回由此导致的相应诉讼费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  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因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节除外),否则,将承担证据无效或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

第七条  不按时参加庭审的风险。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风险;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或缺席裁判的风险。

第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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