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4 08:22:14 作者:谭灿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长沙王女士咨询:
谭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公结婚15年了,由于工作关系,我在长沙工作,老公在衡阳工作。由于我的工资还算可以,我和老公在婚后几乎是各自花钱打理自己的生活。我在长沙买了一套房,老公则在衡阳买了一套房和一台车,老公还有一个公司的股权。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老公要和我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老公认为他在衡阳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而我在长沙的房产,他也不要求分割。谭律师,我想咨询,老公的说法对吗?
谭律师解答离婚咨询:
王女士您好!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协商约定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且有一方不同意分配方式,差额部分由多分财产一方对对方进行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采用均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