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9 23:35:21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钱某(女)和江某(男)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7月生育一子。江某由于性格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对钱某轻则辱骂,重则殴打,钱某念儿子年幼也就一再忍让。儿子上学后,江某因不满钱某对儿子的教育方式更是对钱某经常施暴。2008年初,江某因钱某未按时接送儿子而对钱某大打出手,致钱某头部外伤,手指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那么江某的殴打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钱某又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案,江某持续性、经常性殴打钱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家庭暴力,钱某在受到江某暴力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者应及时就医治疗,并保存相关就医单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江某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