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归夫妻共有吗?
时间:2012-05-19 23:43:20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吴女士来电咨询】
吴某和姜某是一对恋人。吴某是湘潭县人,姜某是湘乡人。听说湘潭县要拆迁,吴家为了多分的一些拆迁补偿款,商议让姜某入赘到女方家。2010年两人在湘潭县登记结婚。2011年,吴家如愿拿到了拆迁款补偿款。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开发商根据吴某家房子面积分给吴家三套安置房。自从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姜某经常出入麻将室、歌厅等场所,常常夜不归宿,为此小两口经常吵闹。吵架后,姜某经常连续一个月不回家,甚至扬言,吴家如果将属于姜某的安置房公证在他的名下,他就改邪归正。吴女士非常苦恼,姜某有权分割她们家的安置房吗?怎么分割?
【长沙婚姻律师谭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基于吴家对被拆房子享有的所有权,是吴家原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利的延伸。因被拆的房屋属于吴某娘家的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该安置房不能认定为是吴某和姜某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无权要求分割。但是,由于当初在房屋拆迁时,房地产开发商与当地村民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有按照人头进行补偿的条款,姜某可以要求分割这一部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