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霆锋与张柏芝离婚彰显香港离婚自由的理性干预

时间:2012-05-27 17:49:10  作者:余宇博士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香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一系列干预措施,比如锋芝婚变过程就给我们详细说明了这一过程。谢霆锋与张柏芝2011年5月传出离婚婚变消息,张柏芝带着二个儿子到阳明山庄居住,两人正式开始分居。2011年8月张柏芝和谢霆锋对外发表离婚申明,2012年5月20日张柏芝和谢霆锋分居满一年后,终于收到了法院的离婚书,至此张柏芝和谢霆锋正式离婚。

与大陆离婚制度相比,香港的离婚制度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的安排。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一方提起离婚,被称为“离婚呈请”,双方共同提起离婚,称为“离婚申请”。在法院程序中,法院会严格审查离婚要求是否符合法定各项条件。相比内地,自由的协议离婚,这可以视作,香港离婚制度的第一项干预。从中可以理解,香港对离婚的程序持有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强调由法庭审查离婚的合理性,充分保护离婚各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实在是源于婚姻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契约,掺杂了太多情绪、非理性的因素,也不仅关系夫妻双方的利益,同时对整个家庭以及家族产生巨大影响,不可适用完全的“意思自治”,需要一冷静公允的第三方居中审视裁量。

香港准予离婚的条件普遍采用分居作为婚姻破裂的衡量方式。香港法例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要件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这是法律允许的唯一理由。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仍需要双方在离婚申请前一年分开居住,所谓分开居住系指不在同一户下居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要求双方已分开居住两年,或者被告遗弃、通奸、和其它原因使得原告已经确不能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此种理由需要呈请方在此事由发生后没有长时间继续同居。香港法例中体现一种对待离婚的认真态度的倡导。鉴于分居在离婚要件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对夫妻一方婚姻内权益的保护,香港对分居规定了详细的制度,满足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居令。

在合法婚姻关系解除中,即使双方同意离婚,香港离婚制度中规定只能诉讼离婚,必须分居满一年,这种理性干预的制度,干预了离婚当事人闪婚闪离,意气用事,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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