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时间:2012-05-29 10:30:20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权的,以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以证明欠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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