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主张婚姻无效吗?

时间:2012-06-02 12:42:43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基本情况】

2010年5月,尹川(女)和汤金(男)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三个月的了解后,双方在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尹川发现自己的丈夫有点不对劲。时而激情澎湃,精神亢奋,时而一语不发对任何事情漠不关心。后来,在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狂躁抑郁症。尹川带着自己的丈夫四处求医,依然不见好转。尹川很苦恼:自己今年才26岁,刚刚结婚,丈夫就出现这种情况,她不知道怎么办好?

【婚姻律师谭律师解答】

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以培养出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是更易出现夫妻感情裂痕,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问题的能力却十分底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或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什么是医学上的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由此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出于发病期的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

在本案中,汤金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婚后久治不愈,所以尹川可以主张其婚姻无效,是有法可依的。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