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2 12:43:13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顾女士来电】
我与武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开始同居,次年5月份,双方在河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自己的婚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武某的名字。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婚事一拖再拖,到现在还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前不久,我无意中发现武某和另外一个女人好上了,武某也承认。气愤之余,我向他提出了分手。现在,我知道,我和他同居期间最大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我能主张我的权利吗?
【谭律师解答】
在我国,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所承载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房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购置或者本人一人购置,否则,在登记方否认房屋系双方共同购置或由非登记一方构筑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一人所有。
本案中,由于房产是登记在武某的名下,顾某想主张自己对这套商品房享有权利,所以面临着很大的举证责任。
律师提醒:在同居期间,购置大件商品或贵重财物时,要注意保留相应的票据和转账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切不可大意为之,否则,极有可能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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