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5 12:40:37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近些年来,停车位的价格水涨船高,其财产属性日益凸显。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之后,许多车主为了生活的方便,出资向开发商等单位购买了停车位使用权。由此,许多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停车位使用权的分割。停车位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之一,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并结合该权利的属性和特点确立了具体的分割原则。
停车位使用权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独立于所有权之外,其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单一且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是一种用益物权。那么,停车位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然具备财产属性,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财产予以分割。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停车位使用权,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自然要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具体分割停车位使用权时,应注意以下四点:第一,该财产的范围受到限制,受制于停车位所有权;第二,该财产具有使用期限,到期作废;第三,该财产的内容在于其使用价值,即存放车辆;第四,该财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受制于停车位使用权的买卖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能判处停车位使用权归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享有,而给予夫妻另一方财产折价款,当然夫妻双方及停车位使用权的出卖人三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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