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25 10:33:00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尹兴财与傅云容系夫妻关系,其子尹顺华与龙贻容原系夫妻关系。1988年7月21日,尹顺华与龙贻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二岁多的儿子尹洪由尹顺华负责抚养。1992年起,尹顺华与田世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尹洪时年6岁,田世兰对尹洪尽了十余年的抚养义务。2007年,尹顺华因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5月27日,尹洪因参与聚众斗殴死亡。致害方对尹洪的死亡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3万元。除去尹洪的丧葬支出后,剩余赔偿款28. 35万元,诉前协议由尹洪的养母田世兰和生母龙贻容各分得6. 1166万元,祖父母尹兴财、傅云容共分得16. 1166万元。龙贻容分得6. 1166万元后,认为田世兰、尹兴财、傅云容不属于尹洪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应分得尹洪的死亡赔偿金,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如数返还所分之款。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洪被致害死亡,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应为其近亲属,龙贻容作为尹洪的生母,为当然的赔偿权利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尹兴财、傅云容作为尹洪的祖父母,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因此,尹兴财、傅云容分得赔偿款16. 116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该返还;田世兰与尹洪之父尹顺华虽然同居生活十多年,但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尹洪之间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继母子关系,因此,田世兰不是尹洪被致害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其分得赔偿款6. 1166万元,也应该返还;被告方在法律上无权分配赔偿款,却占有了大部分款额,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告方占有的赔偿款应全部返还原告。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尹兴财、傅云容立即归还原告龙贻容赔偿款16. 1166万元;
2.被告田世兰立即归还原告龙贻容赔偿款6. 1166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兴财、傅云容、田世兰不服,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洪因聚众斗殴死亡'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尹洪的祖父母和生母均为尹洪的近亲属,均为赔偿权利人;田世兰与尹洪之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且对尹洪尽了十余年的抚养义务,故田世兰与尹洪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故田世兰也属赔偿权利人;尹洪死亡后,其亲属对赔偿金达成了分配协议,虽然龙贻容未在协议上签字,但龙贻容出具收条“收到尹洪死亡赔偿金(分配)一次性付清6. 1166万元”,证明龙贻容对尹洪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案是认可的,且实际兑现,现反悔,要求上诉人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致害方给予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即并非死者尹洪的遗产。对赔偿款的分配不能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璧山县人民法院( 2009)璧民初字笫3012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龙贻容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关键在于:尹洪的死亡赔偿金33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哪些人属于合法的赔偿权利人。
1.遗产是指死者生前合法享有的财产。而本案讼争的财产33万元,不是死者尹洪生前享有的财产,而是尹洪被致害死亡后,尹洪的近亲属从致害方获得的赔偿款,这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审法院正是错误的把死亡赔偿金视为死者的遗产,而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予以判决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享有赔偿权利的有两种人:一是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本案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尹洪已经死亡,不能再成为赔偿权利人);二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尹兴财、傅云容系死者尹洪的祖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近亲属的范围,依法属于赔偿权利人;田世兰与尹洪之父同居生活十余年,虽然不属合法的婚姻关系,但田世兰对尹洪尽了十余年的抚养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田世兰也属赔偿权利人;龙贻容系尹洪的生母,是法定的近亲属。因此,本案原、被告四人依法都属赔偿权利人,有权享有和分配尹洪的死亡赔偿金。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对赔偿金协商进行了分配,且已实际履行,应依法认定分配合法、有效。
3.关于死亡赔偿金,其他债权人能否强行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的死者生前有债务而未清偿,当其他债权人见债务人突然死亡,且有一笔死亡赔偿金,便起诉死者的继承人在接收死者遗产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予以冻结、扣划或提取,以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笔者认为,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同意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是可以的;如果死者的继承人不同意,法院强行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将是对死者的近亲属权利的侵犯,是错误的,应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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