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02 07:23:57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营业房,应如何分割,判决拥有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对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则做了原则性的阐述:“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就等同于直接认定了当事人已经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不论此房屋以前是否有过登记或者变更,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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