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0 11:00:43 作者:长沙离婚律师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案例】
王女士离婚后和赵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一年后结婚。赵先生看中了在三环路旁新开盘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王女士共同出资购买,用做两人结婚的新房。王女士表示同意,提出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但赵认为,自己已用本人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再更改姓名不太方便。王女士考虑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痛苦经历,坚持和赵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分别出资50万元以赵的名义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之后,双方到售楼处以赵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了100万元的购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此时两人却因故分手。赵将新房出售后得款140万元,同时赵在售房时交纳了营业税等税费共计约8万元。王女士要求赵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增值部分价款,但赵只同意退还其出资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问:140万元的购房款应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该套房屋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王女士提供的协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故王女士的50万元不属于其对于赵先生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资款,房屋的增值系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所形成,因此,赵先生应将140万元售房款在扣除8万元税费后,将全部收入132万元分给王女士一半,即66万元。
【律师提醒】
在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买房的情况下,王女士采取签署协议约定房产产权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如果没有这种对产权的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王女士的出资款就会作 为对赵先生的借款处理。那么,即使房产增值了,王女士所能拿回的最多也只能是50万元及其利息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本案中王女士由于并不是产权人,故其和赵先生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比如在赵先生隐瞒了其与王女士对房屋产权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王女士无权主张第三人和赵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权要求第三人归还房屋。而如果王女士被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话,则赵先生在对外出售房屋时必须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否则,登记主管机关一般是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后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