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履行分家协议,可否作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时间:2012-07-13 13:15:18  作者:长沙离婚律师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李长和与妻子盖丽茹共生育4名子女,长女李秋怀、长子李柏军、次子李柏彦、次女李秋香均已独立生活。原告妻子于1980年7月22日因病去世,2009年2月,原告将自己的四间房屋发给两个儿子,每人两间并签下分家协议,协议中还约定原告与次子李柏彦共同生活,被告李柏军每年支付赡养费l500元。另查明,被告现在外打工,月收入1000元左右,并将自己的地承包给他人耕种。

【法院裁判要旨】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原告在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给付不以是否分得家产、如何分得家产为前提,对被告因原告未把后院墙垒上等原因而不予支付赡养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收回分给两个儿子房屋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起诉。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很普通的赡养案件,老人在分家时不公平或者分家后没有按照分家协议履行是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要原因。和众多赡养案件一样,本案中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分家时原告答应在被告分得的两间房之内,原告把门堵上,在院子中间把墙垒上,但原告现在既没有堵门也没有垒墙,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现实生活中,子女因对老人分家不满,与老人发生矛盾,从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一类常见现象,但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赡养费的给付不以是否分得家产、如何分得家产为前提,对本案中被告因原告未把后院墙垒上等原因而不予支付赡养费的抗辩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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