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同意生育,是否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时间:2012-09-11 16:11:21  作者:谭律师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扰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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