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3 15:38:06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我国卫生部、民政部于1986年9月1日发出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指导婚前保健检查,1986年我国卫生部还颁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将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所谓婚前医学检查,就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 严重遗传性疾病
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 指定传染病
即《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 有关精神病
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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