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的证言是否可以作为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

时间:2012-10-24 14:44:48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邻居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形式。因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都不会在真空中进行,他们总会为周围的人所了解或知悉,这就为证人提供证言开辟了环境。及时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而离婚过错赔偿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邻居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因为邻居因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从而降低了它的可信度。它有三个特征:

1.证人之所以提供证言是因为他知道案件的一些情况,这是案件本身所决定的。而大多数通奸姘居行为具有的隐秘性,使邻居所了解的情况可能仅是一长段时期中的较小的生活细节,难以独立证明事实情况。

2.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而不是对这些事实做出的分析评价。但是证人对耳闻目睹的情况进行陈述时难免对所述事实加入个人态度使其可信度受影响。

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比较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由于通奸、姘居行为客观事实本身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人们主观上对这种行为的看法、理解不同,这就使证言情况甚为复杂,真假交错。因此,对证人证言既不能轻信,也不能否定,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未经审查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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