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31 10:00:4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此类婚姻主体无涉外因素,婚姻缔结地又在我国境内,因此,除结婚具体手续上有些特殊外,法律适用上均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1)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