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1 11:28:5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夫妻一方去台湾与大陆原配偶的婚姻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发生纠纷时,既要贯彻一夫一妻制,又要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根据1988年4月16日民政部、司法部[1988]民字14号《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198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所谈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指出的精神,处理这类婚姻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且均未再婚的,双方婚姻关系从未中断过,自应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双方分离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论是缺席判决还是对席判决,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双方原婚姻关系已经中断,现双方虽均未再婚,要请求恢复夫妻关系,也得由人民法院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原婚姻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且一方或者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其再婚的配偶虽都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4.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5.双方分离后,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且其再婚配偶健在的,如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再与原配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6.双方分离后,大陆一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
7.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总之,涉外婚姻和涉及华侨、港澳台胞的婚姻是一项复杂而又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要把适用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起来进行慎重、妥善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