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共同房产,离婚后财产分割获胜诉

时间:2012-11-05 11:40:1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白某(女)和被告凌某(男),经人介绍于199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女儿凌某。婚后由于白某下岗在家,多年未就业,在家里没有地位,和凌某经常发生争吵,有时凌某还会拳脚相向。由于凌某掌管家中经济,原告不堪被告的家庭暴力,被迫于2008年7月25日签下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处办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称“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被告净身出户,只好外出打工,离婚后只能住在父母处,靠低保度日。2011年原告从外地回来,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3处房产:1、购房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某广场108平米的成套住宅;2、购房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该区的某处28平米的商业用房,已出租给别人使用;3、购房登记时间为2006年1月12日,位于该区某处的48平米建筑用房,正被凌某的妹妹使用。原告称,这些房产离婚之前原告都是不知道的,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庭审中要求法官判“所有权纠纷”,而非“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得3套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却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他与原告的离婚协议完全属双方自愿,并没有进行过家庭暴力,每套房产原告都知晓,且第一套属于协议中“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中的财产,第二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第三套属于父母亲出资指明只赠予自己的房产。3套房产在自己名下都是合法,且符合离婚协议。

 

【法官判决】

    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事实依据,明确分析,该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两人离婚协议是自愿有效,第一套房产原告离婚前就知晓,且房子的首付和还贷,以及小孩的抚养都由被告承担,属于两人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第二套房产属于婚前所有,婚后单位改制房产,原告也知晓。第三套房产是被告伪造未婚证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不知。最后法官宣判,被告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获得第三套房产的50%的所有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律规定】

    案件中原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发现夫或妻一方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是针对他们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纠纷,被告援引了《婚姻法》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很明显被告忽略了他隐藏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事实,所以,法院宣判了原告应得的房产。

 

【律师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是民政局登记离婚中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关于离婚夫妻的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处理的意思自治文件。很多离婚夫妻由于离婚时处于情绪当中,为了快速完成离婚登记,草率的起草离婚协议,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的财产处理。有的即使约定了财产分割,但是对于如何执行财产分割,男方或者女方如何配合完成财产分割的执行却没有明确约定。有的甚至是没有对财产约定,而是以夫妻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或者是财产全部归乙方等约定,可是等到离婚以后,发现了乙方的欺骗或者刻意隐瞒,就悔之晚也。因此在白女士的案件中,我们希望和大家分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离婚协议的起草,最好要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将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具体明确约定为宜。

第二,协议离婚有诉讼时效。如果发现登记离婚过程中,确实存在一方有欺诈、过错行为,最好在离婚登记办理完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起诉。

遭遇离婚,很多夫妻渴望尽快走出围城,获得解放。但是,由于离婚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的情感和权利处置,应谨慎处理,请婚姻律师为婚姻把脉,让法律为婚姻生活护航。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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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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