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6 10:54:3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原因:
1.重婚的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均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而重婚则意味着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丈夫或者妻子,这显然是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相违背,必须予以禁止。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具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联系。科学研究和人类长期实践已经
证明,具有上述血缘联系的男女结婚,不仅有可能出生素质低劣的后代,影响民族的健康及兴旺发达,同时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因此,凡是具有此种亲属关系的男女,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所缔结的婚姻也应归于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染、遗传,以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基于维护身份关系及法律秩序的安定考虑,《婚姻法》对婚前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并不一律宣布为无效,而是区别对待,即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后经过医治,仍然未痊愈的,该婚姻无效;若结婚后经过医治,该疾病已经痊愈,则婚姻关系有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生理、心理才能发育成熟,并具备一定的物质经济能力,从而具备结婚的身心条件和物质条件,以便结婚后承担起对子女、对家庭以及对社会的责任。因而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