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

时间:2012-11-06 10:55:20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它和事实婚姻有重大区别,其界限如下:

1.时间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条件相同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的时间不同而性质关系有别。1986年3月15日以前的,起诉时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法定实质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1986年3月15日以后的,同居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起诉时均具备结婚

法定实质要件也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1986年3月15日应是当事人把握的时间界限。这里的法定实质要件的缺乏是指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强迫干涉婚姻和未达到婚龄的早婚。

2.内容界限

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上述所说的四大特征,缺一不可。非法同居的范围较广,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外,其他“婚姻”均为非法同居。

3.确认机关不同事实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确认权,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非法同居,行政、司法机关均有确认权。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可令非法同居者脱离违法同居;公安机关可令其解除,并对其处罚;人民法院可宣布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4.处理的方式不同

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其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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