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7 11:15:18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事实婚姻一方提出补办结婚登记,对方拒绝登记也不提出离婚的,希望补办登记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执法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3项的要求,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责令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一方坚决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查处这种违法婚姻,或视为双方非自愿结婚,宣告其无效。但要注意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事实婚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对方却希望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对这类案件不能一概不受理,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须受理);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须受理);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994年2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根据新《婚姻法》关于一般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1994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实婚姻既然自始至终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也不用专门宣告无效。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其中有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受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或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