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8 12:45:1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涉台婚姻中的重婚主要涉及对象为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由于海峡两岸自1949年至1981年,曾经中断人员往来近40年,因此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妥善解决因此而发生的纠纷,维护两岸同胞的利益,民政部、司法部于1988年4月1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在处理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纠纷时,既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处理,又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双方分离后,无论哪一方又再婚的,均不以重婚论处。只要当事人不起诉或提出要求,司法机关或民政部门不主动干预。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如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予以准许,但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但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的,也应予以准许,但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