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2 12:28:18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应通过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方式行使。而且,既然《婚姻法》第11条的措辞是“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规范显然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被胁迫结婚是否被撤销,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经审查依法决定。受胁迫方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是否撤销其婚姻效力的决定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胁迫方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胁迫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撤销其婚姻效力的决定不服的,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