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2 12:32:55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如果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从撤销权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受胁迫的一方不得再行提请撤销该婚姻,其所缔结的婚姻则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由于该期间属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