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4 10:20:15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包括:
1.血亲的配偶
如以已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
如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姐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妯娌)等。由于这种关系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我国有承认这种姻亲关系的历史传统,但在法律上不
宜为其规定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