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所立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时间:2012-11-15 14:37:55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由其配偶或子女、父母继承其遗产。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非法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决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应当以立遗嘱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此外,对暂时处于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为意志状态中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一般也视为无效。

3.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所谓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包括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法定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被继承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法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利用遗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把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附加条件;又如遗嘱人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姘头承受,等等,在此情形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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