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所立遗嘱一般采取哪些形式

时间:2012-11-16 13:34:4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必须依法采用法定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遗嘱内容,并且在遗嘱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和盖章、注明日期。如果遗嘱人不识字或虽识字但无法亲笔书写遗嘱,可向公证员当面口述遗嘱内容,由公证员二人在场并作出记录。随后,公证员要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口述的记录,经遗嘱人确认没有错误后,记录人和遗嘱人签名盖章。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2.自书遗嘱

即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即以录音磁带录记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谓“在场见证”,是指见证人要亲自参加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的全过程,并在录音遗嘱中由见证人亲口录下自己的姓名、见证的时间和地点。

5.口头遗嘱

即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述代书、录音、口头三种遗嘱,依法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为保证这几种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牵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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