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9 14:53:42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奚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为夫妻,2012年7月20日,奚某到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时,被告李某正被关押在某市某监狱。据悉2006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开始进行自由恋爱,在恋爱阶段双方就经常争吵,感情基础不牢固,2010年9月30日,奚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李某无稳定工作,游手好闲,双方经常为此争吵。2011年3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此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后,李某向奚某保证绝不再犯。但是2012年6月18日,李某再次因盗窃罪被抓,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告称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姻感情不牢固,婚后李某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两人的共同的财产,就是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一套,被告称首付为其父母出资,登记在原告名下,如果奚某同意支付8万元,李某同意离婚。奚某不同意,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判决】
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法官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尤其是李某两次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关于双方有争议的共同房产,由于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李某父母出资,且征得奚某同意,就财产问题另行妥善处理,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相关诉讼。判决原告奚某和被告李某离婚,本院暂不处理财产问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并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触犯刑事法律,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有两次盗窃入罪判刑,既有犯罪判刑的事实存在,还存在盗窃恶习屡教不改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本案被告认为夫妻共同房产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购房首付款由其父母支付。由于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首付款是其父母借给小夫妻的。由于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可以认定为房产首付款是被告父母对被告夫妻俩的赠与。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拿出8万元就同意离婚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房子的首付款是夫妻一方的父母所出,如果只赠与给夫妻俩一方,房产最好登记在夫妻俩一方名下,或者出具正式的《赠与协议》,才能避免离婚财产分割的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