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外遇,丈夫纠集他人非法拘禁“第三者,,并向其家属索要钱

时间:2012-11-23 10:18:44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甲之妻与乙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甲即纠集多人将乙带离其工作场所,并将其办公桌上的一把汽车钥匙拿走,驾驶乙的轿车将乙带至预租的酒店房间,向其索要20万元,在其家属交来10万元后,甲扣押乙的轿车,让其筹足10万元后赎回,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应对本案行为人以绑架罪、抢劫罪两罪并罚。主要理由是:

1.甲主观故意内容是绑架、抢劫。绑架与抢劫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即决定采用掳走被害人本人的方式勒索财物,并事先预定房间作为羁束被害人人身的场所,事中又逼迫被害人联系家人,向家人索要钱财,这些特征都表明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绑架。另外,犯罪嫌疑人挟持乙离开时,发现乙的轿车钥匙,随即揣入兜里,将车开走,此时犯罪嫌疑人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该车的故意,并持续至案发。

2.在客观上抢劫、绑架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本案中,甲相继实施了掳人,劫车、殴打、勒令写

条、勒索家属、扣押、取赎金等行为,其行为已实施完成绑架罪的行为要件,实现了部分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值得指出的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持菜刀及假硫酸对乙进行威胁,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将乙轿车开走,并长时间地掌握控制在手上,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这是区别于绑架之外的抢劫行为,应予追加认定。

3.从犯罪嫌疑人行为侵犯的客体上看,本案除了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外,犯罪嫌疑人的殴打、绑架、恐吓等行为还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利,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更包括人身权,属于侵犯双重客体。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应集中在同时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类罪名上。就本案而言,就是应以抢劫罪、绑架罪论处。

4.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迫使其不得不交出财物。同时,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仅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的意思自由和人身自由,并且不受到明显的人身伤害。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乙实施了殴打、劫持等暴力行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严重伤

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这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故意范围,而发展为绑架,因此,该案不宜定性为敲诈勒索。

5.非法拘禁罪是属于单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类的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挟持、殴打乙之后向其家属勒索巨额赎金,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获取乙的财产,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及范围是非法拘禁罪这一罪名所不能完全概括的。因此,该案不宜定性为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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