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12-11-27 11:31:33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它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扶养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履行的。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调解解决,也可依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间的这项义务,是由夫妻的特定人身关系决定的,而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要求就是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夫妻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就有要求与对方保持同一水准生活的权利,夫妻一经结婚就不存在任何特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的夫妻相互承担的扶养义务,对夫妻各方而言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或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通常夫妻各自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相互间不发生扶养问题,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1)夫妻双方分居,一方完全没有经济收入;(2)分居一方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与他方收入相差悬殊,即夫妻法律地位平等,高收入一方应给予低收入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3)-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如妻子没有正式工作或丈夫所在单位经济效益不佳,长期开不出工资等;(4)-方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如夫妻一方患重病卧床休养,需要另一方料理其生活等。夫妻一方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就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扶养帮助的义务,他方对此不应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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