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7 11:32:02 文章分类:律师风采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就是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这项要求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婚外恋、“包二奶”等情况的产生而设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为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不忠实而受到损害的以女方为多。这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损害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而且许多儿童也深受其害。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种互相尊重,应当表现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思想感情上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在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教育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双方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彼此平等相待、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从我国人民婚姻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生活来看,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于破除夫权、家长制的传统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