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7 11:32:45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男女结婚后,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安慰,夫妻应当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同时,同居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法律赋予配偶同居义务的抗辩权,即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暂时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也允许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明文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从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可推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这一法律要求。
婚姻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关系的基本表现,是婚姻关系存在并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男女一旦决定结为夫妻,理当意味着承诺与对方同居生活,没有同居,婚姻也就不称其为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