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转移200万股权协议被判无效

时间:2012-11-27 11:33:52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夫妻关系紧张面临离婚,丈夫悄悄与他人签订协议,将其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份转让。近日,妻子知情后找到北塘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公司股份协议书无效。

  诸女士和惠先生在1994年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以来,双方关系越来越差。2010年6月,诸女士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涉及子女的抚养、几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也提出了要分割惠先生名下公司的财产。惠先生同意离婚,但两人一直未能就财产分割的事情商谈一致,最终没能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介绍,1998年,惠先生与父亲投资成立了一家轴承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的股东就是惠先生父子,惠先生占95%股份。惠先生称,公司是他一手经营的,理应归他所有。咨询律师后,他想到“妙招”———先把股份转到自己信任的人名下,离婚后再转回来。于是他一方面跟诸女士商谈离婚事宜,以拖延离婚时间,另一方面则暗自准备。

  2011年11月,惠先生与其姐夫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惠先生将该公司的95%股份全部转让给吴某,转让的价格为190万元。协议签订后,两人立即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

  妻子知情后到法院起诉,称惠先生的转让行为没经过她同意,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惠先生辩称,诸女士不是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根本不需要诸女士签字。因公司曾向其姐夫借款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就抵消了欠姐夫的债务。其股权转让已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依法登记,发生了法律效力,若诸某认为登记有错误,应当起诉工商局,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登记。惠先生姐夫则称,受让股份是善意的,其不知道夫妻两人在闹离婚,所以并没损害诸女士的利益。

  法官告诉夫妻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惠先生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时,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份转移给他人,属无权处分。对于惠先生称公司之前向他姐夫借款没有归还的事,没有证据证明。且其姐夫与惠先生是亲戚关系,应当知道夫妻间存有矛盾,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最终判决转让协议无效。(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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