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30 15:26:36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应注意从四个方面理解:
1.这里的“所得”,指的是对权利的取得。如对所有权、继承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如使用权的取得,而不是指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中奖所得的财产,对这些继承、中奖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因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领取中奖奖品起移转权利。因此,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这里的“所得”包括夫一方所得,妻一方所得以及夫妻共同所得。
3.这里的“所得”财产,不包括《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即个人专有财产虽然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由于《婚姻法》已特别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这里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的移转都有不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