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30 15:26:58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终止以前,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职业、地位和收入多少,不分主次、不分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一切都要经过协商;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决定。换言之,不能将一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的处分行为理解为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同时,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赋予一方以管理日常生活支出的权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正常现象,自然是法律所允许的。
3.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作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构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因为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行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和恶意第三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