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再婚后去世,生父尚在,继父是否还要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
时间:2012-12-12 11:14:14 作者:谭律师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的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因生母去世而自然消除。当生母再婚后去世,继父不能以继子女的生母去世为由停止履行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应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和司法实践,继子女的生母去世后,继父为更好地履行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可以依法律程序将继女收为养子女,这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有利于原继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原继父抚养教育义务的更好履行。但是,如果生母去世后,生父要求将子女从继父处领回抚养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