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继承遗产

时间:2012-12-17 14:07:50    文章分类:协议离婚

    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而后再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办。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有: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3.其他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相关部门,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涉台遗产继承主要准备以下法律文书:
    
    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该类法律业务专业性特别强,且手续多、耗时长。也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辅导。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