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7 14:07:50 文章分类:协议离婚
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而后再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办。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有: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3.其他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相关部门,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涉台遗产继承主要准备以下法律文书:
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该类法律业务专业性特别强,且手续多、耗时长。也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