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时间:2012-12-27 17:54:43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更不得单方变更为父母之外的第三姓。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小孩出生后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综上所述,小孩出生后,可以随父或母姓,但名字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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