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8 13:43:16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起诉离婚时,一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5)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