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04 16:40:46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向银行的借款,为买房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论婚后个人还贷还是共同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支出,还贷的部分中含对方一半权益的,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如果能证实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也是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比较多的情况。婚后的还贷部分肯定属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仍有争议,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4.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
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考虑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根据公房使用权取得方式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分割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一方所有,扣除后的房产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5.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款,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此种情形下,一般房产证的都会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在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子女涉及到离婚时,如何认定该房屋的性质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践中,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以认定为向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可以认定房产为个人所有,若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的声明为该赠与是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