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赠与协议 婚前房产赠与怎样才有效

时间:2013-01-05 19:36:26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婚前房产赠与协议 婚前房产赠与怎样有效】长沙刘小姐通过长沙离婚律师咨询热线0731-85589195咨询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我在本市的一家国企上班,算得上是个白领阶层,由于我自身条件还可以,所以对“另一半”的要求也很高,其中一点必须要男方买房子。今年正好和现任男友遇上,发展得挺好,准备马上办理结婚。本来一切顺利,结婚前发现,想在房产上加上我的名字有点难。因为,我男朋友购买的这套商品房,由他在负担还贷。但从新出台的婚姻法新解释看来,想在男朋友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需要贷款银行的同意,这样基本银行不会同意。在朋友的提示下,说我们可以去办个财产公证,证明男朋友所购房屋婚后归两人共同所有。但是我想咨询一下,有没有更简便、更可靠、更省钱、更有效力的方法。谢谢啦!

【长沙婚姻专家余宇律师解答咨询】:

无论是房产证加名,还是婚前房产公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其目的均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即一方自愿将本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自愿赠与给另一方共同分享。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在房产证上补加夫妻另一方名字的情况增多。但如果房贷没还完,加名很难。于是,许多人开始将目光转向房产公证。

一、 新的《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赠予合同的适用

夫妻间赠与房产到底适用《婚姻法》还是《合同法》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互赠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调整的范畴,况且《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其它法律。故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独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而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合同法》。最高法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显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消的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只要该条中不适用情节不存在,赠与方就应享有任意撤消赠与的权利。除加名和公证,当事人可选择加注放弃任意撤消权条款保障权利

根据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分析,如想要保障夫妻间赠与不被撤消,好象只剩下二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提早完成房屋权利的转移,即在房产证上加上受赠方的名字; 二是到公证处对夫妻间的赠与协议予以公证确认。

三、放弃任意撤销权

正如您的情况加名时如剩贷款未还,则需征得银行的同意。在现实生活中,贷款银行基于对债权的保护和为了省却复杂的审批流程,同意加名的情况几乎没有。而选择房产公证,不仅需要对方配合到公证处共同办理。而且还需交纳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也未必是最佳的选择。

对此,我建议你们完全可以选择第三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双方自行订立赠与协议,该协议无须公证,只须在赠与协议中特别加入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就可限制赠与人任意撤消权的行使,达到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目的。

该建议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相关解释。根据该解释,首先,赠与协议本身体现了夫妻间的意见自冶,签约前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放弃自已的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消权的条款,属于自愿放弃自已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公证或未过户,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