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擅自转移夫妻共同房产无效

时间:2013-02-18 17:50:3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擅自转移夫妻共同房产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无效:长沙汤先生通过长沙离婚律师询热线咨询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我和妻子属于再婚,婚后我们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子,但等到房产证下来时我就不怎么高兴了,因为上面只有她的名字,由于这件事情,我们吵过几次架,甚至准备离婚。可是上个星期我又突然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已经更改为她妈妈的名字。我就更加恼火,请问余律师,我能否要回这套属于我自己房子的产权。谢谢。

长沙婚姻专家余宇律师解答咨询:

    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房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这套房产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你们共同出资,共同拥有。其次,既然事先你和你妻子就因房产一事争吵过,发生过纠纷,那么你婆婆还在明知女儿、女婿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自己,属于帮助女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法院会认为当属无效。你可以追回这套房屋的产权,或者拿回相应对价。

余律师提醒各位保护好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构建和谐家庭。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