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7 16:14:17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丈夫患了脑溢血 妻子诉请离婚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女)和被告胡某(男)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于同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某。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由于被告,也就是我方当事人胡某2003年患了脑溢血后,性格大改,造成夫妻之间生活不和谐,致使夫妻关系逐渐紧张,难以共同生活,直至分居。原告要求法官判处原被告双方离婚,小孩周某某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予以证实后,认为,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后虽因被告生病造成夫妻之间生活不和谐,但不能充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夫妻间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最终,其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判决不准原告和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婚姻法中常见的情况是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而对于家庭成员患病的,不在此原因之列,相反,《婚姻法》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及夫妻间应该互相谅解,互相扶助,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